引用第15楼leon于2010-07-03 17:51发表的 :
规范中本来就是矛盾的,一边说人类活动不影响场地类别,而一边在测量时,又考虑人类活动的影响。在抗震规范表4.1.3中我们却隐约看出考虑了填方的影响。
其实最关键的是:
我们确定的是场地类别,不是建筑物内的场地类别!
对于楼主所例工程,可以定成II类。对于5号楼,可以单独说明,以及在地基处理上的要求而已。
我们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在进行钻孔波速测试时尽量做到起测位置以自然形成的地面为测量起点。当遇到大挖大填场地时,应该去进一步去调查了解场地的有历史以及其对测试结果的影响程度,同时尽量收集附近相关的测试资料,以期客观的进行场地类别的评价,而当影响不好确定时,则在评价时按不利因素考虑。对于较大范围及深度的挖方、填土以及地基处理后的场地,在勘察时确定场地类别时,则最好是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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