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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本报告工程位于沿海平原区,地下室大部分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其依据GB50021表G.0.1的注3A将地下室外墙环境类型定为I类。 E&t8nlTx
该条文规定“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面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Ⅰ类”,规范条文说明列举了隧洞、坑道、竖井、地下洞室、路堑护面等例子,还强调了大气越寒冷,越干燥,环境越恶劣。 }z9v*C
我对该条文有几个困惑的地方: jHHCJOHB8
1、如何判定“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有没有一个定量标准), 地下室外墙和某些隧道衬砌的防水设计要求很高(外防水+抗渗混凝土),是否还满足“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 f9y+-GhaD
2、条文说明强调了在符合上述工程类型情况下环境恶劣程度是随寒冷和干燥程度而变化的,那么南方湿润区环境恶劣程度明显比较低,也归为I类环境是否合理?对比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规定,类似规定是“薄壁混凝土结构”和“处于大风干燥或多风环境”时临空面按遭受盐类结晶破坏考虑,那么明显本地下室不属于多风环境。 !L9]nO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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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网友们说说各地审图实践里对类似情况是如何把握的?